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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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3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1990年)
-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