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
-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泥河湾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2年)
-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主要技术政策(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