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4年)

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4〕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发展的支撑能力;着力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保障能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使原中央苏区广大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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