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
一九八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2005年)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2023年)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