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
一九八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4号(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百色地区设立地级百色市的批复(2002年)
- 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
- 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