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
一九八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2017年)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瑙鲁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2002年)
-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