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