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及时地管辖、受理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一)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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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6年)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2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2年)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洛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