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四条
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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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2002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201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甘肃舟曲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