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四条
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收(2020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乡村振兴局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2022年)
-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