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四条
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继往开来,携手开创中法合作新时代——在中法企业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