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2019年)
一、 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第 36 号准则)等准则。
除第 36 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 36 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除第 36 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第 36 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二、 关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第 20 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以下简称第 20 号指南)等规定。
(一)
构成业务的要素。
根据第 20 号准则的规定,涉及构成业务的合并应当比照第 20 号准则规定处理。根据第 20 号指南的规定,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业务,通常应具有下列三个要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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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0年)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2017年)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3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