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本办法所称资格考试,是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本办法所称资格证书,是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2020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部分特困少数民族的扶贫和发展问题的复函(2000年)
-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