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进口出版物的发行实行分类管理,对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进口报纸、期刊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进口报纸、期刊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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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2年10月3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19年)
-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