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近几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8%。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个人费率尚未全部达到8%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到位,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保障部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一日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8年)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