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003年)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16号
为便利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引导在香港的人民币有序回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提供清算安排。现公告如下:

一、 中国人民银行商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一家具有丰富清算经验、拥有完备网络和熟悉两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规的香港持牌银行,授权其作为香港有关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办理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清算。

二、 清算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参加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香港持牌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按协议为参加行办理清算业务。

三、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清算行开立清算账户,接受清算行的存款,并支付利息。清算行的存款仅为其接受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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