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中的“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修改为“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
删去第三十六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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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年)
-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债务沉重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通报(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