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7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事故处理不够规范、处理周期过长及与其他部门沟通配合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改进加强各项措施,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
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通过传真方式将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情况不太清楚、内容不全的,了解情况后要及时补充上报。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将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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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9号(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