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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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龙口港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4年)
-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