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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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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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