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
-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013年)
-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2011年)
- 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安徽芜湖宣城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