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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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2022年)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