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 中俄元首莫斯科联合声明(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2022年)
-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