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17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约束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定期评估与实时监测相结合。针对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状况,定期开展全域和特定区域评估,实时监测重点区域动态,提高监测预警效率。
——坚持设施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需求,既强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又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和创新体制机制,增强监测预警能力。
——坚持从严管制与有效激励相结合。针对不同资源环境超载类型,坚持陆海统筹,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的管控制度,既限制资源环境恶化地区,又激励资源环境改善地区,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统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强化政府监管能力,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监测预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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