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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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2008年)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
-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