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
第三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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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2008年)
-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年)
-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1年)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