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
第三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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