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2015年)
- 同舟共济创造美好未来——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演讲习近平(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曾荫权等职务任免的通知(2002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