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向投标人公开发行债券,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债券的方式。
第三条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投标人包括承销团成员及直接投资人。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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