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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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贺州地区设立地级贺州市的批复(2002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
-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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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