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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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2016年)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