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维护邮资凭证的发行秩序,加强仿印邮票图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图案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票图案,是指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包括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和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
本办法所称的仿印邮票图案,是指在各种材料、介质的制品上仿印、仿制,(以下统称“仿印”)具有前款规定的特定内容画面或者连带其他基本特征的邮票图案印件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区、市)内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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