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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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25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