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和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分工,协助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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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
-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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