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以下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设立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评专家库由化妆品原料、配方与工艺学,卫生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皮肤科学和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二)熟悉掌握化妆品科学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职称;
(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七)能正常参加化妆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
(八)本人不在化妆品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项目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