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 走科学发展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
- 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李克强(2023年)
-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2001年)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