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 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
-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2022年)
-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2013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9年)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