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请示》(浙政〔2002〕1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浙江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到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努力做到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积极探索,积累经验,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实施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六月八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2003年)
-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2019年)
-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