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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