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年)
-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公布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沉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批复(2024年)
-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2009年)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