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2005年)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协作配合,现就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负责机制
1、
刑警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作用,主要侦办管辖区内的大案要案、形成突出治安问题的系列性刑事案件和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2、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14年)
- 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