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道路运输业是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是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近年来,部相继出台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等文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充分调动广大运输企业的积极性,努力推动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弄虚作假,甚至用违法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现象在道路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行业仍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迫切需要,是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升行业文明水平的重要措施,是道路运输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引导,把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 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其成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
- 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