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 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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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年)
-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