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 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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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