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
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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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5月25日发表谈话(2000年)
-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
- 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6年)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