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年)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现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清单见附件)。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并提报下列材料:
(一)本实施细则第十二、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对样车技术评价相关内容可不再提供);
(二)原许可条件变化情况;
(三)最近一个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总结报告(内容参照第三十三条企业自查报告)。
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过制造、维修业务的产品,不予办理相应型号的许可延期。”
二、
本通知施行当日之前已颁发的维修许可证按原有效期执行,施行当日及之后新颁发或延期的维修许可证按新有效期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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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1999年)
-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10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