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年)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现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清单见附件)。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并提报下列材料:
(一)本实施细则第十二、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对样车技术评价相关内容可不再提供);
(二)原许可条件变化情况;
(三)最近一个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总结报告(内容参照第三十三条企业自查报告)。
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过制造、维修业务的产品,不予办理相应型号的许可延期。”
二、 本通知施行当日之前已颁发的维修许可证按原有效期执行,施行当日及之后新颁发或延期的维修许可证按新有效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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