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
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
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
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民政等”修改为“医疗保障等”。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