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民用航空航线资源,维护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二)“区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之间的航线;
(三)“区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四)“航班”,是指空运企业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经营的定期飞行活动;
(五)“加班”,是指一空运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在被批准运营的定期航线上已确定的航班数目以外临时增加的航班;
(六)“航季”,根据国际惯例,航班计划分为夏秋或冬春航季,夏秋航季是指当年3月最后1个星期日至10月最后1个星期六;冬春航季是指当年10月最后1个星期日至翌年3月最后1个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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