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
将第十七条中的“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
将第十八条中的“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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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
- 习近平在乌兹别克斯坦媒体发表署名文章(2022年)
-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2003年)
-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