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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