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08年)
-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1996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 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