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第四项修改为:“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住所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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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8年)
-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
- 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2002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1999年)
-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