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第四项修改为:“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住所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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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1年)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