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
-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
-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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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