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通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从事国际电信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出入口”)分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是指国内通信传输信道与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之间的转接点。包括:
(一)国际通信光缆、电缆、微波等在国内的登陆或入境站;
(二)国际通信光缆、电缆、微波等在国内的登陆或入境延伸终端站;
(三)国际卫星通信系统设在我国的关口站、地球站等;
(四)其他国内通信传输信道与国际通信传输信道相互链接的转接点。
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是指国内通信业务网络与国际通信业务网络之间的业务转接点。包括:
(一)电话业务网国际交换局(含国际电话业务网信令转接点);
(二)帧中继、数字数据网(DDN)、ATM业务网国际交换局;
(三)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路由器;
(四)其他国内通信业务网与国际通信业务网之间的业务转接点。
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是指利用国内交换机与境外接壤地区的通信网络开通的国际直达电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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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2016年)
-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