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
- 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2022年)
- 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02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