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