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及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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