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
资格审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
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昆山海关的批复(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