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
- 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6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
-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
- 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