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总体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弥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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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〇〇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